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