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О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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