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陳明義律師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舊曆新年將至,中國文化以舊曆新年全家團聚為圓滿且為每個家庭所殷切期盼,被告收押已近三月,被告雖涉犯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惟相關證據皆已蒐集完畢(證明力尤待鈞院審酌),且被告前任職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擬參加學業進修留職停薪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逾期將喪失工作,被告又非亡命之徒,並無逃亡之虞亦無從逃亡,尚祈鈞院能斟酌被告家人殷殷期盼被告回家過年之心, 恩准 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如 蒙恩准 ,被告及家人永感大 恩德 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而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雖執前揭理由聲具保請停止羈押,然上情充其量或可為量刑參酌之事由,並非法定停止羈押事由,且本院非以被告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予以羈押,聲請人以上情據以聲請停止羈押,尚難准許,且前開應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楊佳祥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建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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