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理人 侯榮哲 相對人甲○○
陳膺全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九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五萬六千五百十九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二百三十八元││├─────────────┼─────────────┼──────────┤│共計│五萬六千七百五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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