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五О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惟該被告現逃匿行蹤不明,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送達證書、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實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東柏法官周紹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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