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賠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賠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件聲請案相關之不起訴處分書。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之正本;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其聲請書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並出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足證聲請人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雪青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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