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六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六四號聲請人提供之如附件之擔保物,准以同額之登錄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七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六七九號裁定,提供如附件之擔保物(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六四號)提存在案。茲以公債即將到期,亟須辦理取息還本手續為由,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