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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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岡秩易字第1號
聲請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被處罰人  張 簡景宗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1月19日以106年度岡秩字第1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
,經聲請機關106年4月21日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0671167900號
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簡景宗 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台幣30
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
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
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萬元確定,惟逾期不完納,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1月19日以106年度岡秩字第1號裁定處罰鍰1
萬元,業於106年2月15日確定,並於106年3月17日送達
執行通知單,被處罰人應於10日內完納罰鍰,詎被處罰人竟
逾期不完納,有本院岡山簡易庭106年3月2日橋院秋106
岡秩旭字第1號函、上開裁定、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可據
,核屬真實。是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應予准許。茲被處
罰人應繳罰鍰總額1萬元,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
算,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楊馥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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