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9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靳慶
彬、 靳梁麗秋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
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
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309元(附帶
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