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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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偉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均舜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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