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9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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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0三號
上訴人丙○○即被告上訴人乙○○即被告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貴森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四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丙○○、乙○○部分撤銷。
本件丙○○、乙○○部分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甲○○(公訴意旨誤植為 陳淑貞 ,應予更正,已判決確定)曾有贓物前案紀錄; 林木富 有偽造文書前案紀錄(上二人已判決確定);丙○○曾有竊盜、贓物前案紀錄;乙○○曾有贓物前案紀錄; 吳清富 曾有贓物前案紀錄; 吳榮宗 有賭博前案紀錄; 莊旺 藤曾有贓物前案紀錄; 包忠勝 (上三人已判決確定)曾有竊盜、詐欺前案紀錄。均猶不知悔改,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七月間起,由以廢舊車收購為業之甲○○為掩護,陸續向經營高証車業行之丙○○、乙○○父子及經營萬能關係車業行之吳清富、吳榮宗、經營 德修 車業行之 莊旺藤 等人低價收購八十二年至八十三年間之合法廢舊機車(以下簡稱為A車)或贓車,而不辦理過戶登記,保留A車相關車籍資料及證件,再由同有犯意聯絡之豪祥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之林木富,以其他貨品名稱將前開機車報關出口後,由丙○○及乙○○、包忠勝等人,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竊取他人機車方式,或於不詳時地,向不詳姓名之人,故買來路不明之贓車,將引擎號碼磨損,重新打上低價所出售機車之引擎號碼(以下簡稱為B車),再高價出售予不特定之如附表二備考欄所示之人後,始辦理過戶,以此方式掩人耳目並牟取不法利益。嗣林木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四十五輛機車,藏放於櫃號為OOLU0000000號貨櫃中,假冒不知情之吉利國際勸業有限公司貿易商之名義,偽造填載貨品名稱為油桶及零件等不實事項,於其業務所掌之號碼為AT/87/4294/1610之出口報單,持向財政部基隆關桃園分局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足生損害於關稅機關對於出口貨物稽查管理之正確性。嗣於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為警會同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駐庫關員開櫃會檢,當場查獲如附表一(起訴書誤為附表二)編號四十五之贓車一輛及四十四輛A車,再循線至丙○○、乙○○二人所經營之高証車業行起出已將引擎號碼磨損重新打上之如附表二(起訴書誤為附表一)所示之B車十二輛(其中編號一、二、五、六之A車已在甲○○及林木富報關出口之貨櫃中起出),再循線至不知情之 曾博文 處,起出A車已由德修車行莊旺藤以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五百元出售予甲○○,但車籍資料仍交由萬能關係車業行吳清富、吳榮宗以高價三萬五千元所售出之如附表一(起訴書誤為附表二)編號四十二之B車。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報請偵辦。因認被告甲○○、林木富、丙○○、乙○○、吳清富、吳榮宗、莊旺藤、包忠勝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嫌、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嫌、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明知為不實而登載於業務上所載文書罪嫌。被告等人所犯上開罪名間,有原因目的、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請從一重罪論處。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乙○○雖曾因收受贓物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然該收受贓物之犯行自八十四年間起至八十六年一月間,與本件時間相距甚久,且是時係將老舊引擎拆解而裝置於機車上,有該案判決書在卷足憑,與本件犯罪手法完全不同,顯非基於概括犯意而為,附此敘明。又被告等有竊盜、收受贓物之惡習,非施予保安處分無法矯正其惡習,請併予宣告刑前強制工作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丙○○、乙○○涉犯前開罪嫌係以:「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委請被告林木富辦理出口報關。惟矢口否認有何共犯竊盜、收受贓物、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辯稱:上開貨櫃內之機車,係收購而來,並簽立切結書,而如何辦理出口報關,其並不清楚,完全由被告林木富負責云云。被告林木富經傳喚而未到庭,然其於警局初訊時供陳,貨品名稱係貨主即被告甲○○告知內容為何云云。訊據被告丙○○、乙○○則對於收受右開贓物或偽造引擎號碼等情坦承不諱。訊據被告吳清富、吳榮宗、莊旺藤均矢口否認有何右揭犯罪事實。另被告包忠勝經傳而未到庭應訊。然查:被告等人所出口之貨品,確為廢舊機車,而以油桶等名義申報,為警查獲後,立即改以廢舊機車名義申報出口,有出口報單二紙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函、一覽表、廢舊機車輸出查證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憑,其中如附表一編號四十五之機車,確為失竊贓車無訛,亦經被害人 劉明 陽妻 陳秋美 供述甚詳,亦有被害人所出具之放棄書、贓物領據、新領牌照登記書及高雄縣警察局車輛失竊證明單各一紙附卷足佐。另於被告丙○○、乙○○等所經營之高證車業行所起出之車輛,確為引擎號碼經磨損後變造者,亦有贓車鑑識記錄表、鑑定報告等在卷可稽。而附表二編號第四十二號之車輛,已由德修車行即被告莊旺藤出售予被告陳淑貞,有切結書附卷足證,但另由被告吳清富、吳榮宗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以三萬五千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曾博文,亦為證人曾博文所陳明在卷,並有買賣合約書一紙足考,而該車機車之引擎號碼經電解後,為RP○二二五八六號,可見被告甲○○、林木富、吳清富、吳榮宗、莊旺藤等人確係利用廢舊機車,以其他名義申報出口,以規避查驗,再依原車籍資料及證件所載,偽造相同之引擎號碼以掩人耳目,高價出售牟利之情甚明。另被告包忠勝名義之機車,有多輛已偽造完成之B車,放置於高証車業行中,為警查獲,有車籍資料附卷可參。綜上,本件犯罪類型非被告甲○○、林木富等人之配合,無法完成,而被告甲○○所出口為警查獲之四十五輛機,亦僅有部分有書立切結書,而被告陳淑貞出口之四十五輛機車,亦不過僅有其中部分有來源證明,顯見被告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犯行均堪以認定」為主要論據。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又按同法第七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另同法第六條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移件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又同法第三零四條並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再按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份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又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亦有明文。
四、本件係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在起訴前,被告丙○○與乙○○之住所均在高雄市○○區○○街○○巷○○號,此有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報表在卷可查,而本件被告丙○○與乙○○之高証機車行涉嫌之機車竊盜犯罪地又全部在高雄市(縣),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而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且查依據公訴意旨所引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丙○○與乙○○與被告甲○○、林木富、吳清富、吳榮宗、莊旺藤等人共犯,是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七條所規定相牽連案件之情形,則原審法院對被告丙○○與乙○○並無管轄權,公訴人就被告丙○○與乙○○部分誤向原審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原審未察,就被告丙○○與乙○○部分,遽為實體判決,顯有未合,本件被告丙○○與乙○○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但原判決關於被告丙○○與乙○○部分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且所引用之附表一有數起錯誤(更正如附表三),自應撤銷改判,並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且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二號判決之附表一,係自警察卷宗影印,其中錯誤之處,業經核對,列於附表三,併供裁判參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四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施俊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附表一:被告甲○○出口貨櫃藏放車輛(A車)及查證情形┌──┬────┬──────┬──────────────────────┐│編號│車牌號碼│登記車主│備考│││(A車)│││├──┼────┼──────┼──────────────────────┤│1│GWD-340│高證車業行│B車在高證車業行查扣│├──┼────┼──────┼──────────────────────┤│2│GWY-052│高證車業行│B車於87.08.01.由高證車業行以26000價格售予│││││德千車行之 吳武東 ,在該車行起出(A車另以│││││12500售予甲○○出口)│├──┼────┼──────┼──────────────────────┤│3│GUN-132│高證車業行│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4│HXB-556│高證車業行│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5│GSA-812│高證車業行│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6│HBR-743│高證車業行│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7│GZY-532│高證車業行│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8│GUX-123│高證車業行│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9│GRU-290│高證車業行│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10│GUG-315│高證車業行│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11│GXJ-809│高證車業行│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12│GVP-273│高證車業行│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13│GWL-656│高證車業行│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14│GTH-120│高證車業行│B車在高證車業行查扣│││││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15│MJI-402│高證車業行│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16│GZZ-991│高證車業行│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17│GRX-371│高證車業行│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18│GTC-565│高證車業行│B車於87.08.18.興業機車行 袁明德 以27000價格│││││售予 陳袓勇 ,嗣高證車業行另以GUN-883號機車│││││,經由袁明德換回。│├──┼────┼──────┼──────────────────────┤│19│GXA-032│高證車業行│B車在高證車業行查扣│├──┼────┼──────┼──────────────────────┤│20│FZR-785│包忠勝│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21│GOI-608│包忠勝│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22│GVH-741│包忠勝│B車在高證車業行查扣│││││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23│HCY-200│輝隆機車行│輝隆機車行購入後售予高宏機車行,再由高宏機│││││車行負責人 羅志雄 於87.07.20售予甲○○(切結│││││書)。│├──┼────┼──────┼──────────────────────┤││││原由輝隆機車行購入,嗣再售予高宏機車行,由││24│PVJ-648│輝隆機車行│高宏機車行負責人羅志雄委由「寶林」辦理異動│││││登記為輝隆機車行所有,然該車已於87.07.20.│││││售予甲○○(切結書)。│├──┼────┼──────┼──────────────────────┤││││原利達車業行及原萬能車業行負責人 陳春生 ,交││25│HZT-548│利達車業行│萬能機車行負責人吳清富,售予德修車業行莊旺│││││藤,由 楊春蘭 代辦,莊旺藤另售予甲○○(切結│││││書)。│├──┼────┼──────┼──────────────────────┤│26│HJC-958│順利輪業行│順利機車行負責人 魏文利 售予萬能機車行原負責│││││人陳春生,由接手之萬能機車行負責人吳清富,│││││售予德修車業行莊旺藤,再售予甲○○(切結書│││││。│├──┼────┼──────┼──────────────────────┤│27│OJQ-023│ 王在利 ││├──┼────┼──────┼──────────────────────┤│28│XLL-105│慶豐車業行│負責人王在利稱已售出,無憑證可查,該車嗣於│││││87.07.16.由 洪慶豐 售予甲○○(切結書)。│├──┼────┼──────┼──────────────────────┤│29│HKA-385│萬能機車行││├──┼────┼──────┼──────────────────────┤│30│XJD-646│ 黃吳鳳珠 │高宏機車行向南順機車行購入後,售予甲○○,│││││仍登記為南順機車行負責人 黃蒼龍 之妻黃吳鳳珠│││││。但該車已於87.07.20.售予甲○○(切結書)。│├──┼────┼──────┼──────────────────────┤│31│KMG-333│ 尤秋月 ││├──┼────┼──────┼──────────────────────┤│32│GSP-825│ 彭耀霆 ││├──┼────┼──────┼──────────────────────┤│33│GNT-206│ 張添明 ││├──┼────┼──────┼──────────────────────┤│34│XHB-318│ 曾耀俊 │高宏機車行購入後,委由「寶林」辦理異動,但│││││該車已經羅志雄於87.07.20.售予甲○○(切結書│││││)。│├──┼────┼──────┼──────────────────────┤│35│FCQ-996│ 劉明祿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36│XHS-073│ 顏如慧 ││├──┼────┼──────┼──────────────────────┤│37│HCT-197│ 戴文財 │A車向高證車業行購入(有切結書)│├──┼────┼──────┼──────────────────────┤│38│XJI-486│ 蘇文財 ││├──┼────┼──────┼──────────────────────┤│39│LQW-372│ 陳麒合 ││├──┼────┼──────┼──────────────────────┤│40│FWM-951│ 張金棟 ││├──┼────┼──────┼──────────────────────┤│41│PDF-143│ 吳信賢 ││├──┼────┼──────┼──────────────────────┤│42│PKU-847│曾博文│87.07.13.由新萬能關係車業行吳清富委由吳榮宗│││││以35000價格,售予曾博文,經電解引擎號碼為RP│││││022586,被害人為 梁欣雲 (桃園市○○街○○巷│││││二六號),A車由德修車行售予甲○○(切結書│├──┼────┼──────┼──────────────────────┤│43│000-0000│ 鄭絢聰 ││├──┼────┼──────┼──────────────────────┤│44│000-0000│ 黃順照 ││├──┼────┼──────┼──────────────────────┤│45│OGD-957│ 劉明陽 │為失竊贓車,於83.02.27.高雄縣○○鄉○○○路│││││二三八號前遭竊,已於87.09.23.發還被害人劉明│││││陽之妻陳秋美領回。│└──┴────┴──────┴──────────────────────┘附表二:在高證車行起出十二輛B車(即原車引擎號碼磨損再重新打上)一覽表┌──┬─────────┬────────┬─────┬─────────┐│編號│貼附之車牌號碼及│原車牌號碼及│原車牌之所│失竊時、地│││重新打上之引擎號碼│遭磨損之引擎號碼│有人││││之B車││││├──┼─────────┼────────┼─────┼─────────┤│1│GWP-340│XQQ-533│ 紀榮忠 │八十七年八月三日七│││FG505421│FG522637││時許│││(A車售予甲○○,│││高雄市苓雅區 福德 一│││在出口貨櫃中起出)│││路四八巷二弄十一號│││││││├──┼─────────┼────────┼─────┼─────────┤│2│GVH-741│XRE-728│ 李韓涼 │八十七年八月四日五│││FY6E120820│GY6B0000000││時許│││(A車登記名義人為│││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一│││包忠勝,已另售予陳│││路二八○號前│││ 淑真 ,在出口貨櫃中││││││起出)││││├──┼─────────┼────────┼─────┼─────────┤│3│GVU-977│XHG-439│ 林小群 │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GY6D794369│GY6B335100││日三時許││││││高雄市○○區○○路││││││二七巷二號│├──┼─────────┼────────┼─────┼─────────┤│4│GUG-713││││││FG150575││││├──┼─────────┼────────┼─────┼─────────┤│5│GTH-120│GAD-436│ 林妙友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GY6D718026│GY6B0000000││日二十一時許│││(A車售予甲○○,│││高雄市○○區○○路│││在出口貨櫃中起出)│││七十一巷二十八號│├──┼─────────┼────────┼─────┼─────────┤│6│GXA-032│OYR-355│ 蔡陳月花 │八十七年八月五日七│││GT6C535303│GY6E108403││時許│││(A車售予甲○○,│││高雄市○○區○○街│││在出口貨櫃中起出)│││六之一號前│├──┼─────────┼────────┼─────┼─────────┤│7│GVZ-571│XRK-270│ 曾懿 │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FG205981│FG365186││日十三時許││││││高雄市鼓山區明誠里││││││篤敬路三十八號前│├──┼─────────┼────────┼─────┼─────────┤│8│XHE-709│PUM-147│ 游立宇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ST25BA106787│SB25AA204191││日二十三時許││││││高雄市○○區○○路││││││四一三巷十六號│├──┼─────────┼────────┼─────┼─────────┤│9│GSF-779││││││FG060530││││├──┼─────────┼────────┼─────┼─────────┤│10│REL-977││││││GR1B0000000││││├──┼─────────┼────────┼─────┼─────────┤│11│GVU-939││││││GY6D794528││││├──┼─────────┼────────┼─────┼─────────┤│12│HCS-131││││││ST25BA207396││││└──┴─────────┴────────┴─────┴─────────┘附表三: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二號判決之附表一之更正表編號一: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貳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楊茹蘭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十四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蔡淑芬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證人 趙忠孝 所有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 榮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楊茹蘭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 廖志梁 所開設之億來機車行,並於八十六年十月間以新台幣三萬五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蔡淑芬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4號。關係人編號:1、2。
編號二: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貳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劉俊傑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十四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巷○○○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丘志傑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 陳榮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劉俊傑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袁明德所開設之興業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以新台幣二萬六千五百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丘志杰傑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5號。關係人編號:3、4。
編號三: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2─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三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黃太助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十九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與明誠路口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陳洪玉美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證人 薛朝華 所有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黃太助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黃蒼龍所開設之南順機車行,並於八十六年十月間以新台幣二萬七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陳洪玉美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6號。關係人編號:5、6。
更正:原審判決轉賣時間為八十六年十月為錯誤,應更正為八十七年十一月。
編號四: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HG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三陽牌、綠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五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胡仲帆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十五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街○○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FG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邱榮宏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胡仲帆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廖志梁所開設之億來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以新台幣三萬一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邱榮宏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4號。關係人編號:7、8。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為錯誤,應更正為:ICN─012號。
編號五: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ST25BA─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約新台幣二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曾村福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十六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街○○○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ST25BN─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張奕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於八十七年四月九日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證人 林碧山 所有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曾村福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 袁名德 所開設之興業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以新台幣三萬七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 張奕峰 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5號。關係人編號:9、10。
更正:原審判決「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張奕」為錯誤,應更正為: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張奕峰。
編號六: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2─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銀、綠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三年、約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顏堂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十五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街○○○巷○○弄○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張莉君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於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證人薛朝華所有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顏堂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於八十七年十月間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義,以新台幣二萬八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張莉君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關係人編號:11、12。
編號七: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七十九年、新台幣二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蔡登南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十八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三民國中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C─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黃雍鈞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蔡登南所有車號0000000號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並於八十七年二月間,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義,以新台幣三萬一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黃雍鈞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關係人編號:13、14。
更正:①、原審判決「失竊贓車價值」新台幣二萬元為錯誤,應更正為二萬餘元。
②、原審判決「失竊地點」高雄市○○○路三民國中為錯誤,應更正為高雄市○○○路與十全一路口。
編號八: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郭裕豐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七日七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路修明街口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黃榮豐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郭裕豐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 李明城 所開設之明達機車行,並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以新台幣三萬三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黃榮豐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7號。關係人編號:15、16。
編號九: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吳 黃慧卿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十九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郭瓊梅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黃慧卿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廖志梁所開設之億來機車行,並於八十八年二月間以新台幣二萬五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 王秀梅 牟取暴利。 王某 復將該車賣予嘉盈機車行 黃富旺 ,再轉賣現持贓人郭瓊梅。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4號。關係人編號:17、18。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與轉賣時間為八十八年二月間有矛盾
,惟據關係人王秀梅於警詢筆錄(鳳警刑移字第一八四九號卷一第二0七頁)陳述之時間乃為八十八年二月間,但依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嘉盈機車行(王秀梅轉賣之機車行)所持本案車輛之前次異動(過戶)時間為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編號十: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SA25D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五年,新台幣四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涂瓊橋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二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高醫急診入口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吳清良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涂瓊橋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 莊太春 所開設之維鋒機車行,並於八十四年四月間以新台幣三萬八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吳清良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8號。關係人編號:19、20。
編號十一: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0輕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AY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三陽牌、白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七十七年,新台幣一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陳威廷 (原名 陳聰輝 )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年四月十日五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鎮區○○路后安路口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蘇順豐
11:犯罪事實:嫌疑人榮圳,先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輕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陳威廷所有車號0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於八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以高價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 蔡國雄 (未到案)牟取暴利,關係人蔡國雄再將該車送予持贓人蘇順豐使用。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關係人編號:21、22。
編號十二: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SA25D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綠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五年、新台幣二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洪偉明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十九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縣鳥松鄉文山國中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C─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洪坤煙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證人 鄭明安 所有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洪偉明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廖志梁所開設之億來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以新台幣二萬五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洪坤煙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4號。關係人編號:23、24。
更正:原審判決轉賣金額為新台幣二萬五千元為錯誤,應更正為舊車折抵五千元,共計三萬元成交。
編號十三: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藍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七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李鴻忠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二十三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是軍校路八八0巷三六弄一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蘇淑敏 ( 鐘茂仁 )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李鴻忠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 周永忠 所開設之宏揚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以新台幣二萬五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 鍾茂仁 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9號。關係人編號:25、26。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時間為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二十三時0分為錯誤,應更正為八十七年三月。
編號十四: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四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郭乎賢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九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王龍剛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證人 陳文來 所有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郭乎賢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 卓文川 所開設之宏正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九月間以新台幣二萬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王龍剛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10號。關係人編號:27、28。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為錯誤,應更正為LJH─408號。
編號十五: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2─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三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江秀枝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十二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吳明朝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江秀枝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 何正道 所開設之機車行(經查已關閉),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以新台幣二萬三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吳明朝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關係人編號:29、30。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贓車年份」為八十二年,但據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為八十四年。
編號十六: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一萬六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黃金常 (全程土木包工)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十七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巷○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辛改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證人賴樹木所有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黃金常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梁 至梁 所開設之億來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五月間以新台幣二萬七千五百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辛改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4號。關係人編號:31、32。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十七時0分與轉賣時間為八十七年五
月間有矛盾,惟據關係人辛改於警詢筆錄(鳳警刑移字第一八四九號卷一第二八八頁)陳述之時間乃為八十七年五月間,但依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關係人辛改所持本案車輛之異動(過戶)時間為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
編號十七: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一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莊秀琴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七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巷○弄○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彭夏進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莊秀琴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 吳坤德 所開設之健榮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新台幣三萬二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彭夏進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11號。關係人編號:33、34。
更正:原審判決嫌疑人吳坤德所開設之機車行名為「健榮」機車行為錯誤,應更正為健裕機車行。
編號十八: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HG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五年、新台幣五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宋慧雯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七日十七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左營區合群新村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FG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黃富貴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宋慧雯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賣予不詳機車行(持贓人已忘記於何購買),並於八十六年五月間以台幣三萬二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黃富貴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關係人編號:35、36。
更正:①、原審判決嫌疑人以低於市價所售予之機車行為健榮機車行,應更正為健裕機車行(鳳警刑移字第一八四九號卷一第二九八、二九九、三00頁)。
②、原審判決轉賣之金額為三萬二千元,應更正為三萬(或三萬二千元)。編號十九: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FG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四年、新台幣二萬二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陳文福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六日七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縣鳳山市○○路三四0─二號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FG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簡忠文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陳文福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王富聲所開設之富都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六月間以新台幣三萬七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簡忠文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12號。關係人編號:37、38。
更正:①、原審判決「失竊贓車顏色:黑色」為錯誤,應更正為綠色。
②、原審判決轉賣之金額為三萬七千元為錯誤,應更正為三萬二千元。編號二十: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林義郎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五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街○○○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黃秀金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林義郎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廖志梁所開設之億來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十月間以新台幣二萬八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黃秀金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4號。關係人編號:39、40。
更正:①、原審判決「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0」為錯誤,應更正為GY6D─206245號。
②、原審判決「失竊贓車年份:民國八十一年」為錯誤,應更正為八十二年。編號二十一: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綠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二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季藍玉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九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高雄工專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李則汶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於八十七年八月間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證人周采諭所有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季藍玉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廖志梁所開設之億來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九月間以新台幣二萬七千五百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李則汶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4號。關係人編號:41、42。
編號二十二: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FG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三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尤美玲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八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FG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劉李珍蓮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證人陳長所有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尤美玲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廖志梁所開設之億來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以新台幣二萬七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劉李珍蓮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4號。關係人編號:43、44。
更正:原審判決轉賣之時間為八十七年七月十日為錯誤,應更正為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
編號二十三: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SA25D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綠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五年、新台幣三萬六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蘇建豪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五日十三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王政一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於八十七年八月間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證人 邱隆盛 所有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蘇建豪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廖志梁所開設之億來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六月間以新台幣二萬八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王政一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4號。關係人編號:45、46。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五日十三時0分與轉賣時間為八十七年六
月間有矛盾,惟據關係人王政一於警詢筆錄(鳳警刑移字第一八四九號卷一第三七五頁)陳述之時間乃為八十七年六月間,但依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關係人王政一所持本案車輛之異動(過戶)時間為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
編號二十四: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2─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四年、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陳英吉 ( 陳俊隆 )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七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2─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謝德福 ( 劉林 金目 )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陳英吉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並於八十七年五月間,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新台幣二萬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謝德福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關係人編號:47、48。
編號二十五: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SA25AX─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四年、新台幣二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邱先攤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十一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高醫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C─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王仁兒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邱先攤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廖志梁所開設之億來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二十四日以新台幣二萬六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王仁兒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4號。關係人編號:49、50。
編號二十六: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FG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三陽牌、紫紅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陳張琇雲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十九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與察哈爾路口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FG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黃洪美桃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陳張琇雲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 黃蒼榮 所開設之建榮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一月九日間,以新台幣三萬二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黃洪美桃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13號。關係人編號:51、52。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贓車顏色:紫紅色」為錯誤,應更正為紫色。
編號二十七: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SA25D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藍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五年、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吳義人 (高雄市國稅局)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十七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葉清鴻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吳義人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於八十七年三月間,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義,以新台幣二萬七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葉清鴻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關係人編號:53、54。
編號二十八: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簡妹慰 ( 詹順起 )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二十三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街○○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簡明華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簡妹慰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廖志梁所開設之億來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以新台幣二萬八千五百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簡明華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4號。關係人編號:55、56。
編號二十九: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蔡政龍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二十二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周玲君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蔡政龍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於八十七年五月間,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義,以高價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周玲君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關係人編號:57、58。
編號三十: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2─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四年、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趙雯龍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八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與保靖路口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伍璋賢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趙雯龍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陳明松所開設之名明松機車行,並於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以新台幣三萬二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伍璋賢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14號。關係人編號:59、60。
編號三十一: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FG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侯麗香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十二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與春陽街口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FG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黃福隆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證人陳國珍所有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侯麗香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廖志梁所開設之億來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六月間以新台幣二萬七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黃福隆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4號。關係人編號:61、62。
編號三十二: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SA25D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綠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六年、新台幣四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謝漢洲 ( 謝孟穆 )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十九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街○○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E─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陳千採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謝漢洲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鄭錫隆所開設之億泰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七月間以新台幣二萬八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陳千採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15號。關係人編號:63、64。
編號三十三: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FG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三陽牌、綠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陳明震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七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巷○弄二─一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FG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劉金葉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於八十七年一月五日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證人 薛明華 所有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陳明震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黃蒼榮所開設之建榮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以新台幣二萬八千五百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劉金葉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13號。關係人編號:65、66。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地點:高雄市○○路○○○巷○弄二─一號前」為錯誤,應更正為高雄市○○○路○○○巷○弄二─一號前。
編號三十四: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藍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四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龔繼悅 ( 龔雋胤 )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八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街○○○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E─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李振南 ( 李廖桂蘭 )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龔繼悅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 莊瑞傑 所開設之光勝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以新台幣二萬五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李振南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16號。關係人編號:67、68。
更正:原審判決嫌疑人 蔡某 等人以低於市價賣予之嫌疑人為莊瑞傑所開設之光勝機車行為錯誤,應更正為包忠勝。
編號三十五: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2─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藍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三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江翼德 ( 江欣潔 )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十八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楠梓區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洪慶霖 ( 洪蘇文裡 )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江翼德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林三田所開設之三田機車行,並於八十五年以新台幣三萬五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洪慶霖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17號。關係人編號:69、70。
編號三十六: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綠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二萬八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侯清順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十五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三民國中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E─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郭俊良 (鴻裕車業商行)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於八十六年一月七日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證人 趙茂榮 所有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侯清順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 林國忠 所開設之吉富機車行,並於八十六年二月間以新台幣二萬五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郭俊良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18號。關係人編號:71、72。
編號三十七: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二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王亞俊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六日八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街○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楊敏生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以低價蒐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王亞俊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 陳信南 所開設之名展飛機車行,並於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新台幣二萬三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楊敏生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19號。關係人編號:73、74。
編號三十八: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3─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綠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四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呂顯代 (簡麗美)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十六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縣○○鄉○○路輔英護校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E─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劉招美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呂顯代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羅仕明所開設之永健機車行,並於八十五年九月間以新台幣三萬五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劉招美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20號。關係人編號:75、76。
編號三十九: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2─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四年、新台幣四萬八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陳茂田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九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高醫急診室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李酆瓛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以低價蒐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陳茂田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賣予不詳機車行(持贓人已忘記),並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以新台幣三萬五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李酆瓛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關係人編號:77、78。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為錯誤,應更正為JAW─332號。
編號四十: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2─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藍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四年、新台幣四萬三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林玉霞 ( 黃明智 )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九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與新光路口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謝昌明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以低價蒐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林玉霞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不詳機車行(持贓人已忘記),並於於八十五年十二月間以新台幣三萬二千五百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謝昌明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關係人編號:79、80。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九時0分」為錯誤,應更正為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十四時0分。
編號四十一: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2─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四年、新台幣四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許惠華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二十一時0分
07:失竊地點:鳳山市○○路德州炸雞店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蕭東和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證人趙茂榮所有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許惠華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不詳機車行(持贓人已忘記),並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七日間以新台幣二萬八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蕭東和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關係人編號:81、82。
編號四十二: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曾永池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六日0時三十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邱冠儒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曾永池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廖志梁所開設之億來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七月間以自己舊車交換並貼補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新台幣二萬八千七百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邱冠儒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4號。關係人編號:83、84。
編號四十三: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FG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藍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二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潘呂菊蘭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四日二十一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FG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葉修琪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以低價蒐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潘呂菊蘭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不詳機車行,再轉賣予關係人 黃文佐 所經營之泰安機車行,並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以新台幣二萬八千元,轉賣予關係人葉修琪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關係人編號:85、86。
更正:原審判決轉賣之金額為新台幣二萬八千元為錯誤,應更正為二萬三千元。
編號四十四: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藍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李政信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十六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鎮區○○街○○○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葉志生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李政信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廖志梁所開設之億來機車行,並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用高証機車行名義以新台幣二萬九千百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葉志生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關係人編號:87、88。
編號四十五: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FG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莊惠娥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十七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FG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李乾暉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莊惠娥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洪明道所開設之福元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三月九日以新台幣二萬七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李乾暉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21號。關係人編號:89、90。
編號四十六: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黃春鐘 ( 黃林水柳 )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一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縣○○鄉○○路勞工公園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許命傳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黃春鐘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位於高雄市○○○路○○○號之高賢機車行(現已歇業),並於八十五年八月間以新台幣三萬元左右,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許命傳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關係人編號:91、92。
編號四十七: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五年、新台幣五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鄭順財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四日十五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與中山路口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陳明玉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鄭順財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義,於八十六年三月間以新台幣二萬三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 曹加路 ,再轉賣持贓人陳明玉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號。關係人編號:93、94。
更正:①、原審判決關係人曹加路為錯誤,應更正為 曹路加 。
②、原審判決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四日十五時0分與轉賣時間為八十六
年三月間有矛盾,惟據關係人曹路加於警詢筆錄(鳳警刑移字第一八四九號卷一第六三五頁)陳述之時間乃為八十六年三月份,且依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關係人曹路加所持本案車輛之前次異動(過戶)時間為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編號四十八: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EE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八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莊一印 ( 王牡丹 )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四日十六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街○○巷○○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EE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陳美善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莊一印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 陳軍豪 所開設之明德機車行,並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以新台幣二萬三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陳美善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22號。關係人編號:95、96。
編號四十九: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3─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綠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四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龔玉萍 ( 龔詩銘 )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十一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博愛國小旁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吳詩麒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龔玉萍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袁名德之興業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二月二日以新台幣二萬八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吳詩麒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5號。關係人編號:97、98。
編號五十: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方智民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二十三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路○○○巷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蕭桂英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方智民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道之福元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以新台幣二萬二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蕭桂英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21號。關係人編號:99、100。
更正:原審判決嫌疑人蔡某等以低於市○○○○○道之福元機車行為錯誤,應更正為 林衍良 之福元機車行。
編號五十一: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E─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廖寬祥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十五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E─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朱照義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廖寬祥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陳軍豪之明德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十月間以新台幣二萬六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朱照義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22號。關係人編號:101、102。
編號五十二: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吳昆泰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日十六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街○○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郭清摽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證人林振坤所有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吳昆泰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黃蒼榮之建榮機車行,並於八十六年八、九月間以新台幣二萬六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郭清摽牟取暴利。
12:備註:嫌疑人編號:1、2、3、13號。關係人編號:103、104。
編號五十三: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二萬八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黃玉梅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十七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縣鳳山市○○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巫增雄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黃玉梅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義,於八十七年二月間以新台幣一萬九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巫增雄牟取暴利。
編號五十四: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二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陳星旺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二十二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鎮區○○路○○巷○○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楊春珠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陳星旺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義,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以新台幣二萬八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楊春珠牟取暴利。
編號五十五: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唐嘉宏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十七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縣○○鄉○○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E─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黃泉穎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唐嘉宏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義,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以新台幣三萬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黃泉穎牟取暴利。
編號五十六: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C─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四、新台幣四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李武雄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五日七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街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E─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張修治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李武雄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義,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以新台幣二萬六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張修治牟取暴利。
編號五十七: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C─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藍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二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林洪粉 (林清隆)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鎮區○○路○○巷○○號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黃碧鳳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林洪粉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義,於八十八年三月間以新台幣二萬五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黃碧鳳牟取暴利。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C─539661」為錯誤,應更正為GY6B─701761號。
編號五十八: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二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洪毓喬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十六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路五七─二號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謝壯為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洪毓喬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義,於八十八年三月間以新台幣二萬三千五百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謝壯為牟取暴利。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贓車顏色:黑色」為錯誤,應更正為藍色。
編號五十九: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SA25BA─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綠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柯財守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七日十一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街、興華路口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SA25BA─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李明雄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柯財守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高雄市自立陸橋下不詳機車行(持贓人已忘記),並於八十七年五月間以新台幣三萬二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李明雄牟取暴利。
更正:①、原審判決「失竊贓車引擎號碼:SA25BA─207507」為錯誤,應更正為ST25BA─207507號。
②、原審判決「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SA25BA─100537」為錯誤,應更正為ST25BA─100537號。
編號六十: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藍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二萬二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陳美准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九日七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鎮區○○街○○○巷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E─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曾憲緯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陳美准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王富聲所開設之富都機車行,並於八十八年九月間以新台幣三萬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曾憲緯牟取暴利。
編號六十一: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一年、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陳英傑 ( 陳曾春銀 )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四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縣鳳山市○○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黃建彰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陳英傑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莊太春所開設之維鋒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以新台幣三萬三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黃建彰牟取暴利。
編號六十二: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洪敏聰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四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鎮區○○○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E─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陳楊貴美 ( 陳柳宏 )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洪敏聰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義,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以新台幣三萬元,轉賣與不知情之 黃闇章 ,再轉賣友和機車行負責人 陳文昭 再轉賣不知情關係人陳楊貴美牟取暴利。
更正:原審判決轉賣之金額為三萬元為錯誤,應更正為三萬五千元。
編號六十三: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黃啟仁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一日二十二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街○○○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蔡文鋒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黃啟仁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 許洪富子 所開設之申宇機車行,並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以新台幣一萬八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蔡文鋒牟取暴利。
更正:原審判決許洪富子所開設之機車行名為「申宇」為錯誤,應更正為新宇機車行。
編號六十四: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侯阿菊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十八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伍昱昱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侯阿菊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陳軍豪所開設之明德機車行,並於八十八年五月初以新台幣二萬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伍昱昱牟取暴利。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十八時0分」為錯誤,應更正為八十八年三月八日十八時0分。
編號六十五: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FG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三陽牌、綠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三年、新台幣四萬五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方正輝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十七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FG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黃文彥 ( 黃長澤 )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方正輝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 趙志忠 ,再轉賣 呂明宗 、 張清安 等,並於八十八年三月間以新台幣二萬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黃文彥牟取暴利。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十七時0分與轉賣時間為八十八年三
月間有矛盾,惟據關係人黃文彥於警詢筆錄(鳳警刑移字第一八四九號卷二第一三九頁)陳述之時間乃為八十八年三月間,且依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清安機車行所持本案車輛之異動(過戶)時間為八十八年三月十日。
編號六十六: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銀灰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年、新台幣三萬八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游文良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三十日六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街○○巷口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王順忠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游文良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簡照男所開設之統大輪業商行,並於八十七年七月間以新台幣二萬七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王順忠牟取暴利。
編號六十七: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藍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曾金花 ( 林田成 )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二十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張文福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曾金花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侯德和所開設之旭大機車行,並於八十六年四、五月間以新台幣三萬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張文福牟取暴利。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二十時0分與轉賣時間為八十六年
四、五月間有矛盾,惟據關係人張文福於警詢筆錄(鳳警刑移字第一八四九號卷二第一六二頁)陳述之時間乃為八十六年四、五月份,但依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張文福所持本案車輛之異動(過戶)時間為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
編號六十八: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SA25BA─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綠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四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林秀琴 ( 楊淳富 )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日二十一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巷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盧智源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盧智源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已搬遷之大億機車行,再轉賣 黃恆華 、 宋文德 ,再於八十八年八月間以新台幣六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盧智源牟取暴利。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贓車引擎號碼:SA25BA─244216」為錯誤,應更正為ST25BA─244216號。
編號六十九: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3─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藍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四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陳明祥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四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朱正富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陳明祥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嫌疑人 陳武隆 所開設之隆興機車行,並於八十五年十二月間以新台幣三萬八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朱正富牟取暴利。
更正:原審判決嫌疑人陳武隆所開設之機車行名為「隆興」為錯誤,應更正為興隆機車行。
編號七十: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2─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藍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三年、新台幣四萬八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許福進 ( 許陳秀梅 )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六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路人行道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B2─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趙建銘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許福進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位於高雄市○○街○○○號之德福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以新台幣三萬八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趙建銘牟取暴利。
更正:原審判決「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為錯誤,應更正為AQD─608號。
編號七十一: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三萬二千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劉美勝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六時五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路○○○巷○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潘清輝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劉美勝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低於市價賣予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明鴻機車行,並於八十七年間以新台幣一萬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潘清輝牟取暴利。
編號七十二: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GY6B─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二年、新台幣三萬元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王蔡雪娥 ( 王嬰嫻 )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二十二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縣○○鄉○○路○○○號前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GY6D─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 黃義揚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王蔡雪娥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義,並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以新台幣二萬八千元,轉賣予不知情之關係人黃義揚牟取暴利。
更正:原審判決「失竊時間: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二十二時0分」為錯誤,應更正為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十八時0分。
編號七十三: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FG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三年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陳智文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十六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街○○號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FG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高証機車行(搜索查扣)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向 黃文郎 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陳智文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義,陳列欲轉賣予不特定人時,為警搜索時查扣。
編號七十四:
01:失竊贓車車號:0000000重機車
00:失竊贓車引擎號碼:SA25BA─000000
00:失竊贓車廠牌、顏色:光陽牌、黑色
04:失竊贓車年份、價值:民國八十三年
05:失竊贓車被害人: 郭恆成
06:失竊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七時0分
07:失竊地點:高雄市○○區○○街○○○號
08:變造後車輛懸掛車牌:0000000
00: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SA25BN─000000
00:變造後車輛持贓人(車主):高証機車行(搜索查扣)
11:犯罪事實:嫌疑人丙○○、乙○○等,先在宜蘭、羅東地區,以低價向黃文郎蒐購車號0000000號不堪使用之機車。復於上記發生時、地,夥同另嫌疑人陳榮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被害人郭恆成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同廠牌、顏色機車,得手後運往不詳地點,將引擎號碼磨滅,重行打造、變造後,改懸掛車號0000000號,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復以其所開設之高証機車行名義,陳列欲轉賣予不特定人時,為警搜索時查扣。
更正:①、原審判決「失竊贓車引擎號碼:SA25BA─221747」為錯誤,應更正為ST25BA─221747號。
②、原審判決「變造後車輛引擎號碼:SA25BN─101630」為錯誤,應更正為ST25BN─1016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