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88號
原 告 黃魏麗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永康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吳永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