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7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王麟書
王東雀
鄭雪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麟書、王東雀、
鄭雪珠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9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百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5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