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7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王麟書
       王東雀
       鄭雪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麟書、王東雀、
  鄭雪珠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9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百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5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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