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江南駒
徐莘媛 即 徐穎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南駒、被告徐莘
媛即徐穎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徐莘媛即徐穎雀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382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書狀中並應說明:⒈本院前依被告江南駒設
籍之臺南市○○區○○路○○○巷○○號送達支付命令,因遷移
不明而遭退回;⒉被告徐莘媛即徐穎雀住居所均未設於本院
管轄區域;⒊兩造間契約書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則本院何以有管轄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