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江南駒
       徐莘媛徐穎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南駒、被告徐莘
  媛即徐穎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徐莘媛即徐穎雀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382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書狀中並應說明:⒈本院前依被告江南駒設
  籍之臺南市○○區○○路○○○巷○○號送達支付命令,因遷移
  不明而遭退回;⒉被告徐莘媛即徐穎雀住居所均未設於本院
  管轄區域;⒊兩造間契約書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則本院何以有管轄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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