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12號原告 遊國生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陳柏諭 律師被告 林新營
何阿蘭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劉芝光 律師 洪于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抗辯係基於所有權占用系爭土地之事實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於庭期10日前提出書狀敘明已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法律依據及相關證據?中華民國105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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