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郭○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郭銅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郭銅(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臺南市○○區○○街000號)於民國109年3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郭銅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郭銅(民國00年0月0日生,最後設籍:臺南市○○區○○街000號)於民國102年3月22日失蹤,生死不明等情,前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4月20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是聲請人聲請郭銅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郭銅自102年3月22日失蹤,計至109年3月22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