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254號
原告 陳文德
被告 謝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是否以不定期限繼續租賃契約,尚有應調查釐清之事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