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254號

原告 陳文德

被告 謝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是否以不定期限繼續租賃契約,尚有應調查釐清之事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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