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秩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桃秩字第137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黃秋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7月6日山警分偵字第11200283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秋蘭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殘袋一個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7月3日凌晨0時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大崗活動中心)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所用證據: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2張。

㈢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又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供本案違序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明在卷,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宣告沒入之。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潘昱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