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司調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770號

聲請人 王韋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大JIA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房屋修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大JIA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房屋修繕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就聲請調解事項提出相關證物,使本院無法核定聲請調解請求之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提出供本院核定聲請調解請求價額之證物,並查報系爭聲請調解事項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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