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247號

聲請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

江芝聆 律師

相對人 龍雲飛龍盈旺 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之美麗新廣場(淡海店)專櫃廠商契約書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約定條款第12條第10項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於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而相對人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為言詞辯論,尚無同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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