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黃茂澤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
費並聲明於調解不成立後再依通知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者,徵收1,000元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債權其
中775,889元本金及利息不存在,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
為775,889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