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黃茂澤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
  費並聲明於調解不成立後再依通知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者,徵收1,000元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債權其
  中775,889元本金及利息不存在,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
  為775,889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