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3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趙廷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參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五計算;
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