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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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癸○○
子○○戊○○
丁○己○○丑○○壬○○乙○○庚○○辛○○甲○○共同被告辰○○○股份有限公司
寅○○○○股份有限公司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袁從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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