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聲字第一О六九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