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分割共有物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三八號
上訴人甲○○
己○○訴訟代理人 張俊卿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黃秀春 上訴人戊○○
丙○○庚○○壬○○辛○○癸○○訴訟代理人 廖麗萍 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分割共有物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麗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