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㈠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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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㈠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一四號
上訴人端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斯明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複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設台北市○○街○○號法定代理人 黃健二 訴訟代理人 伍運勳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蔡錦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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