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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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六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袁從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