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家抗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抗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准予繼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二七五號
抗告人丙○○抗告人乙○○抗告人甲○○共同代理人 李玉亭 住右抗告人因聲請繼承被繼承人 寧榮龍 之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繼字第七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大陸地區人民,抗告人丙○○係台灣地區人民寧榮龍之妻,抗告人乙○○、甲○○係寧榮龍之子,寧榮龍業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一日死亡,伊為其合法繼承人,為此表示繼承寧榮龍在台之遺產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一件、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各三件為證。
二、原法院以:經查台灣地區人民寧榮龍(男、民國九年七月八日日生、湖北省應城縣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新竹縣○○鎮○○里○○鄰○○○街○○號),其於陸軍總司令部人事署所留陸軍軍籍卡中,關於妻、子等家屬係記載:妻 肖腊芝子慶缺孝缺 等情,此有陸軍總司令部人事署八九信守字第二○六八八號函暨所附陸軍軍籍卡在卷可稽,而依抗告人所提公證書之記載,抗告人之姓名為妻丙○○、子乙○○、甲○○,顯與前揭陸軍軍籍卡所載資料不符,次查陸軍軍籍卡係寧榮龍生前任職軍旅時即已留存之基本資料,其上關於妻、子之記載,當屬最堪採信。職是抗告人既非寧榮龍之妻與子,其聲請就寧榮龍之遺產為繼承之表示,於法即有未合,因而予以駁回,即核無不合。
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丙○○係現名,舊名肖腊芝,抗告人乙○○、甲○○係現名,舊名為 寧慶缺寧孝缺 ,並請求訊問在台證人 胡邦溥 云云,惟查抗告人丙○○無論姓氏、名字均與被繼承人寧榮龍上開軍籍卡之記載不同,且抗告人乙○○、甲○○之名字亦與寧榮龍前開軍籍卡不符,且中華民國政府開放台灣地區人民到大陸探親觀光已有十餘年,抗告人果係寧榮龍之妻、子,寧榮龍縱未返鄉探視,至少亦可以書信聯絡,則寧榮龍生前豈有不知其妻、子改姓、改名之事?況被繼承人寧榮龍生前既不知其妻、子姓氏、名字與原姓名不符之事,抗告人聲請訊問寧榮龍生前在台之友人胡邦溥即核無必要。是抗告意旨據以聲明不服原裁定,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楊豐卿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殷丹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