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8號聲請人 洪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洪 王寶英 (原名王寶英)之繼承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在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
4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10年3月1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戶籍謄本、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24│├──┼─────────────┼────────┼──┼──┼──┤│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股票│1│1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112│├──┼─────────────┼────────┼──┼──┼──┤│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193│└──┴─────────────┴────────┴──┴──┴──┘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