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抗字第11號聲請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彭德旺 等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6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林哲賢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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