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空軍戰術管制聯隊代表人 林正忠 訴訟代理人 陳雨農
羅潔恩 高亘 被告 楊斯詠
彭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