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馥伃 、黃**及王**間確認抵押債權數
額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
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又聲請人聲請調解乃就其對相
對人楊馥伃之信用卡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
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