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707號
上訴人即被告 美薪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7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89,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