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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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24號

聲請人甲○○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6日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繳納新臺幣6,000元之裁判費,然聲請人迄未繳納,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答詢表在卷可稽,依據前揭說明,本院自應限期命繳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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