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09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蘇智堯
被 告 吳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
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