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被 告 DENIMARIYATI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