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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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被   告 DENIMARIYATI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志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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