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四號
原告 王國安 雲林縣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陳琪媛~B法官黃明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B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