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五號
原告巳○○被告地○○
庚○○戊○○辛○○天○○癸○○辰○○寅○○卯○○ 翁振武 C○○子○○己○○壬○○宙○○宇○○黃○○午○○
三未○○住臺申○○住高戌○○住高A○○○住嘉乙○○住嘉丙○○住同甲○○住同玄○○○住同B○○住嘉亥○○住高酉○○住高丁○○住高丑○○住高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雅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B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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