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四號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代理人 范如菲 相對人 蔡旺祥
蔡佩純 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A八六四0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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