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九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七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七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中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壹張(號碼:FA0000000),准以同額之中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二五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壹張(號碼:FA0000000),並以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七五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項存單即將到期,亟需領回,因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如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