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刑法第四十一條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佈,被告犯罪在該法修正之前,比
較新舊規定,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