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
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折合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
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及上訴郵資十份(每份三十四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