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六四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除⑴被告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及⑵被告甲○○係於八
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許為警查獲採尿前四日內之某時,在某不詳處所,
以不詳之方式施用毒品安非他命一次應予更正及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
記載。
二、被告甲○○於警訊辯稱:伊曾吸食安非他命,約一年沒有吸食云云。惟查:被告
之尿液經送鑑定結果確呈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 孫中山 先
生紀念醫院藥物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