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代 理 人 鄧信國
送達代收人 鄧信國
訴訟代理人 葉瓊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零陸仟零陸拾陸元,折合銀元參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零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