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91號上訴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明智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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