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更(二)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5號上訴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明智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李正芳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黃悅璇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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