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36號原告 高偉翔 被告 陳美惠 應受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著有規定,並依家事事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陳美惠離婚,未據原告起訴狀載明被告陳美惠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未能合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可確實送達之真正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4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發生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法即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