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5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潘崑源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
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係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
1紙在卷可稽,故抗告人依法應於100年12月4日前提起抗告,始屬合法。茲抗告人遲至101年3月30日始提起抗告,有其提出之抗告狀上嘉義監獄訴狀收受章日期戳記在卷可考。其提起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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