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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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定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