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國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931號
原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國宅等事件。雖原告以系爭國宅租金之120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94,000元,惟此與市場價格差異甚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提出系爭國宅價格之鑑定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鑑價報告所列系爭國宅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文心